为保证28365365进不去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才能办理注册等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已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其他情况,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在四周内康复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门诊部核实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原来的年级(班级)学习;四周后至第二学年以前康复的新生,应于第二年1月上旬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门诊部核实,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第二年1月上旬提出入学申请,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生报到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在规定的时间(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完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相应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和毕业论文(设计)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课程的考核形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实际技能操作,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
第八条 凡单独设置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课程设计、计算机操作、实习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九条 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实验、计算机操作、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期末考试等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2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80%,具体评定比例和考核评价方式按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向学生宣布。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门次按学期计算。
第十条 学生要按教学计划规定参加课程的学习和参加学院各项活动,完成平时作业未达到规定作业量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作业未考”字样。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能参加补考,否则该课程补考以“不及格”记载。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听课者,应在开课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除选修课外,学校为不及格的学生提供三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申请缓考,并按继续教育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同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凡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该课程按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取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28365365进不去了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综合测评,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讲行。
第三章 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以免修。
(一)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同层次同专业的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
(二)读第二学历的本、专科学生,具有同层次相近专业、学时相当的相同课程,并且考核成绩合格者;
第十七条 申请课程免修者,须在开课前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学习成绩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在学籍档案中记原课程成绩,并注明“自考”、“二学历”字样。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和学院作特殊规定的课程等,均不能免修。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学年累计达到五门课程(含考试、考查、实践环节)补考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二十一条 一年级学生,若第一学期达到留级标准,允许第二学期随原班上课,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未出现不及格者,可再补考第一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决定其升、留级;否则予以直接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后原经考核一次性通过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学生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须在一年级的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和办理相应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只限转专业一次。学生转专业与转学的具体程序和审批条件,按《北京市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学生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业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须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学期期末,向学院申请复学,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适宜在校学习,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经补考各学年累计达到五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或累计留级超过两次(不含两次)者;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
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或伤残,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无法送交本人的可在学校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也不再补发任何证书或证明。
退学学生已缴纳的学费、教材费等,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毕业设计等都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并履行手续。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校门诊部、合同医院或盖有急诊章的其他县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所修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所修专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毕业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一年以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补考不及格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全部合格后,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来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办理。
第四十条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退学试读
第四十三条 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超过留级门数而应退学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可以随下一年级试读一年。但在校期间受过记等处分的学生或已留级达两次的学生,不得申请退学试读。
第四十四条 退学试读期间学籍暂挂,不予注册,一年试读期满,未达到留级或退学门数者,恢复学籍,否则予以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得休学、转学。试读期间因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学。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