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考试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建立巡视员制度。巡视员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协助各校区、函授站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考场巡视员应按时上岗,严格履行巡视职责,坚持全程巡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巡视岗位。
二、检查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三、检查监考人员、学生出勤情况。
四、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是否按规定出示和放置学生证件。
五、检查学生的书包、衣物和书籍、讲义、笔记本、手机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等物品是否按规定放置在学生考试中不可接触的指定地点。学生座位旁或课桌内是否还有上述物品。
六、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和监考须知。
七、如果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暂停考试予以纠正。
八、严格考试管理,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九、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夜大教学部反映。
十、考试结束后,应收回所辖各考场监考人员的《考场记录表》,认真清点并逐一核对各有关监考人员是否已签名,并做好考场巡视记录。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