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进不去了成人函授教育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函授站是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的机构。依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加强新建函授站的管理工作。
一、设站单位和地区
(一)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中设立函授站。
(二)根据我院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函授站应建在函授学生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一般不跨地区招生。
二、建立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每年有连续报考的稳定生源,并符合学校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能配备专职或专职为主的管理队伍。
(三)能配备专职或能聘请合格的教师。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和发展要求的教学场所,以及相关的教学管理和生活条件。
(五)具有适应现代化教学管理的计算机网络条件。
(六)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三、建立函授站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拟设站单位按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办学条件、生源预测和函授站发展的可行性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
(二)考察:继续教育学院收到申请后,派人到拟设站单位进行考察,内容一般为:申请报告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站条件;是否有办学能力和发展前景;现有教学管理、生活条件;师资队伍及管理人员现状等,并据此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填写《新建函授站考察审批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协议: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与设站单位签署建站协议。协议一般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制式协议为准,主要条款包括:
1.学院与设站单位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职责;
2.开设专业、层次、学制、招生对象、范围、发展规划;3.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4.函授站站长;
5.经费及管理办法;
6.协议期限;
7.有关其它内容。
(四)审批及备案:建站单位持联合办学协议等相关文件,到所在省市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备案手续及相关文件(原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