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28365365进不去了举办的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并承认学历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成绩优良的本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述学业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其考核课成绩总平均在75分(含)以上;
(二)具有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在良(含)以上;
(三)在我校报名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按时获得毕业资格者(含结业后一年内可换发毕业证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内,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班累计有四门(含)以上考试课程补考者,或考试、考查课累计有五门(含)以上补考者;专科起点本科班累计有三门(含)以上考试课程补考者,或考试、考查课累计有四门(含)以上补考者;
(四)曾退学试读者。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生毕业时由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审核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参加人数应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毕业生学位评定过程中,对个别有争议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可直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建议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者,可补授学士学位:
仅因学位英语考试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毕业一年之内,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我校参加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