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和高职生。
第三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已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三次其它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达到受处分程度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曾经受过违纪处分者;
(二)在校外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违反本规定两条及以上规定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七)群体违纪的主要成员;
(八)酗酒滋事者;
(九)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一)在学院调查前,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深刻反省违纪行为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违纪者;
(三)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在查清重大违纪事件中有立功表现者;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校时间不足一年的察看期限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且违纪行为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所受处分,一般不予解除。受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学生(因犯严重政治错误、思想道德品行恶劣或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的除外),如从受处分后一直到毕业期间学习努力,能完成全部学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章违纪行为,处分已满一年者,学生可在毕业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具体参照《28365365进不去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处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挑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物)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为打架者提供械(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抢劫、冒领、损害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视情节处理如下:
(一)有偷窃、诈骗、冒领行为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诈骗、冒领价值不足500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偷窃、诈骗、冒领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偷窃(包括小偷小摸行为)、诈骗、冒领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偷窃、诈骗、冒领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者与作案者同样处理;
(七)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考试试卷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给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有赌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根据继续教育学院教务认定的违纪性质和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于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其它市级及以上考试中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集体(3人及以上)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涂改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第(二)款至第(六)款以外其他情节的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张贴、传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计算机网络、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手机短信、匿名信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课,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同意,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名义组织开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学校校园管理制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观看非法书刊、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的书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
(二)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者;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人身攻击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引起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二十条 私刻他人印章或伪造公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刻他人印章或伪造公章、涂改、伪造各种证件、证明、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无理取闹,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或为他人作伪证的;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三)寻衅滋事、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的;
(四)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的;
(五)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共及他人财物的。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以上条款的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办法,视情节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分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夜大部提出处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二)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夜大部提出处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夜大部提出处分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处分工作职责划分与工作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按以下规定进行:
1.学生在校内违纪,属学籍管理和考务管理范围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属治安管理方面的,由保卫处牵头,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单位协助。
2.其他违纪行为一般由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负责,但违纪事件涉及到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时,参照《28365365进不去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3.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后,继续教育学院夜大部形成关于违纪的书面文字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处分审批权限做出处理。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要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要在接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校要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出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四)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公布与存档
(一)处分决定书由继续教育学院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请示主管校领导后决定是否公布;
(二)学生受到处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将处分决定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不能直接送达本人的,以留置、邮寄或公告等形式送达。
(三)学生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一律由夜大部存入文书档案并备案,并将处分决定报继续教育学院院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学生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关于学生申诉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诉:
1.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内容包括申诉理由及新的证据。
2.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进行研究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申诉委员会根据学生违纪处理权限分别转送相关部门或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四)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者要进行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