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秩序,规范考试管理制度,严格考试纪律,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试行):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闭卷考试不按要求清理干净桌面、抽屉及座位周围的物件,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四)监考人员已宣布考试结束,仍继续答题晚交卷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六)在考场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者;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含本人与协同者):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内容,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三)有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复习资料等行为者;
(四)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复习资料、纸条等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只要是本课程内容,不论是否翻看、其中有无考试内容和采用何种方法夹带);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存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者;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者;
(九)考试后利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或分数者;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一)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十二)由夜大教学部认定的其他舞弊行为者;
三、实验课、实习和上机考试等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监考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监考记录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学部做好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处理。
五、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规定
对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夜大教学部认定的违纪性质和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于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其它市级及以上考试中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集体(3人及以上)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涂改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第(二)款至第(六)款以外其他情节的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对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